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台儿庄区****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3年11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0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东埝头村**医院对过的“**门业不锈钢”店内盗窃椅子上一件外衣兜内的现金3920元后欲离开时,被店主袁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店主报案后,民警在店屋门旁一角落发现夏某某所扔的现金3920元,系未遂。 

本院认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夏某某系未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