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19〕2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乐耕村龙井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碧江区南岳清水湾9 号楼工地做工时发现强电井内的电线被盗,便萌生了盗窃的意图,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分四次将碧江区**号楼6至14楼强电井到入户的电线盗走,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共价值192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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