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5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乌兰浩特市金岛“衣世界”、东方广场三楼“兔儿岭”及四楼“衣家人”三家服装店多次盗窃店内衣物、皮包等物品。经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的物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49.00元。
案发后,涉案包和衣服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年满六十六周岁,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所盗窃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微,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