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于2020年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有关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伙同林某某来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保村河边田地上被害人陈某甲的鸭棚内,窃走其中五只鸭后逃离现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伙同林某某来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安溶村田地上被害人张某某的鸭棚内,窃走其中一只鹅、一只鸭、三只鸡后逃离现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伙同林某某来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保村河边田地上被害人陈某乙的鸭棚内,窃走其中五只鸭后逃离现场(已退还)。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决定行拘留八日(未执行)。2020年3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2020年3月20日、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分别获得各被害人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发还清单、谅解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多次伙同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夏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各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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