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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8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现住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窜至安吉县**街道**村在建高速公路**号桥墩下,趁无人之机窃走预制梁临时支座八个,后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姚家岭自然村路边一废品收购点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预制梁临时支座的价值为人民币318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已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35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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