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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路**号。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18日共进行三次盗窃。第一次夏某某在吊机船上盗窃一个灰色电风扇和一个黑色电视机;第二次夏某某在吊机船上盗窃一个蓝色的九州惠普牌风机、一个白绿色的菊花牌电风扇和一个黑色的电视机;第三次夏某某在吊机船上盗窃三块铁和两根电缆线,被看管人员魏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夏某某将第一次盗窃的电视机、电风扇和第二次盗窃的电视机以105元的价格卖给东流镇废品回收站。

到案后夏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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