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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6********,汉族,中专文化,铜陵**公司质量检验中心取样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该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铜陵**质检中心驻**铜业公司员工,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7时、2020年8月18日6时、2020年8月19日6时、2020年8月22日6时共四次盗窃**铜业公司**厂内质检楼楼下铜屑存放桶里的铜屑,后将所盗铜屑藏匿质检楼二楼自己私人更衣柜内。8月22日6时许,夏某某将四次盗窃中的部分铜屑(小型自封袋6袋约11.2公斤)从更衣室窗户扔到楼下厂区外,后下楼将铜屑放入自己皖G*****机动车内。此盗窃行为被**铜业公司员工通过监控发现,并在夏某某更衣柜内发现3袋装有铜屑自封袋。经称重,夏某某盗窃的该9袋自封袋铜屑共计13.7公斤,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屑价值人民币为547.59元,盗窃既遂的6包铜屑的价值人民币为447.66元。夏某某将更衣柜中未被发现盗窃的剩余铜屑,还至质检楼楼下铜屑存放桶内,此部分价值无法认定。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夏某某多次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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