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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夏某某三次到宿城区宝龙广场三福店内盗窃皮筋、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4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中旬一天中午,夏某某在宿城区宝龙广场三福店内盗窃一个发卡和一个扎头皮筋。

2.2020年8月31日十一二点左右,夏某某在宿城区宝龙广场三福店内盗窃两盒相宜本牌草山茶花套盒、一盒相宜本草牌山茶花焕活鲜养霜、一盒相宜本草牌山茶花焕活鲜养水和一盒相宜本草牌山茶花焕活鲜养乳。

3.2020年9月6日下午两点多,夏某某在宿城区宝龙广场三福店内盗窃两个宜简宜然牌洁颜扑和一个秀色物语拍提花珊瑚绒干发帽。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退赔损失。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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