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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来到本市市中区经四路**广场**楼后游逛至23时许,夏某某待位于同层的其曾经工作过的**料理店下班后,进入店内,使用其离职前掌握的收银台密码打开收银盒,窃取收银盒内的现金2600元。

同年12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天桥区**路**网吧内将夏某某抓获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夏某某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夏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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