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5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绍兴**布业有限公司车间,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程某某放在车间桌子上的iPhone 11 pro Max手机1部。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505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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