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至南京市溧水区**街道**银行旁二楼被害人朱某某的宿舍内,偷走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卧室内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退赃、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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