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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李某某乘车时捡到周某某遗失的手机,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手机微信零钱里的471元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李某某找到其朋友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二人将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3700元充值到微信零钱后,将其中的2990元消费、挥霍,并将手机丢弃。

案发后,李某某、夏某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谅解书对夏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夏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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