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本区大寨村**年华大厅8号卡座上将罗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30元。案发后,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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