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上旬,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了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BaBiBoy服装店黑色男士短袖T恤1件。2020年8月09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了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BaBiBoy服装店黑色男士短袖T恤1件。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了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阿尔皮纳袋鼠皮包店内白色女士皮包1个。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了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BaBiBoy服装店男士短袖T恤1件后,于2020年8月1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价值4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盗窃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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