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乐陵市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乐陵市城区翠湖公园篮球场看打篮球时,见球场内长椅上放在一部白色手机(苹果11,IMEI:356336108377266),趁被害人打篮球时不注意,趁机将手机偷走,据为己有。经乐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夏某某盗窃的手机进行了市场价值认定为人民币398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