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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租住新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时凌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街道**村**号一楼张某某经营的超市,通过爬防盗窗进入超市,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娃哈哈八宝粥一箱、海飞丝洗发露一瓶、云南白药牙膏一只、黑色炒菜锅一个及自己抵押在超市的身份证。当日下午,将窃得的4400元现金分别在**村**购物超市、**村**镇废品收购站兑换至其微信钱包。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2元。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夏某某返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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