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在**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来到南山区**号店铺,趁人不备时,盗走了店里纯真微笑彩绘脸谱战国艺术面膜-4片两盒、肌美精立体浸透保湿弹力面膜-4片两盒、肌美精立体浸透保湿美白面膜-4片叁盒、卡姿兰高光提亮气垫遮瑕笔02-支、玛丽黛佳印象女主角三色眉粉B8-1-盒、卡姿兰蜗牛气垫调控蜜粉02柔肤色一盒、韩国香蒲丽Shangpree海洋水光眼膜60一盒、耳环 (55元) 六个、春雨黑蜂胶面膜-10片一盒、耳环(39元) 2个,然后将这些化妆品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挂包里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来到南山区**号店铺,趁人不备时,盗走了店里两盒JM肌司研水滋养水盈补水面膜 (10片装)、一瓶兰蔻清滢柔肤水(400ml装)、一瓶爱和纯玻尿酸臻致水合柔肤水、一瓶爱和纯玻尿酸臻致水合乳液。然后将这些化妆品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挂包里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来到南山区**号店铺,趁人不备时,盗走了店里泰国芮一蚕丝面膜一盒、 奢华璞俐莎水润果冻面膜一盒,香蒲丽海洋水光眼膜一盒、1abolaobo毛孔细致化妆水两盒、眼部及唇部卸妆液一瓶,科颜氏高保湿精华爽肤水一瓶, 兰蔻新速洁眼部卸妆水一瓶、芭妮兰致洁柔面膜一瓶、兰蔻新清莹柔肤小粉水一瓶,兰蔻精华肌底液一支,然后将这些化妆品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挂包里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店员发现报警,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盗物品,扣押的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12元。
2019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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