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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8日16时许,夏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章广新鲜菜园”买菜时,盗窃店内两个大蒜头。

2.2020年11月16日7时许,夏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章广新鲜菜园”买菜时,盗窃店内一块猪肉。

3.2020年11月19日7时许,夏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章广新鲜菜园”买菜时,盗窃店内一块猪肉,店主当场发现并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夏某某抓获,夏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3.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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