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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现住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他车辆加油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景田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2.2019年10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加两瓶景田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3.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加两瓶景田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十二瓶景田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5.2019年11月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两瓶景田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6.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加四瓶恒大冰泉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7.2019年11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盗窃两瓶恒大冰泉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8.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恒大冰泉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9.2019年11月1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盗窃一箱加两瓶恒大冰泉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10.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农用货车到**加油站加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开发票时,从加油机旁边偷盗一箱加四瓶恒大冰泉牌矿泉水放置其车副驾驶室中。

经查,被盗矿泉水共价值人民币152.625元。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上饶市万年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夏某某赔偿加油站人民币800元,2020年11月20日,夏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加油站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夏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夏某某从轻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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