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藏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6221999********,牧民,文盲,系青海省班玛县人,住青海省班玛县**乡**村**合作社,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玛沁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2019年9月4日因特赦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班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班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尕某某在**镇**山往**乡方向2公里处的公路旁盗窃一台发电机,装入尕某某驾驶的江淮牌商务车辆里,盗窃后两人逃离现场。两天后将被盗发电机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旦某某。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尕某某将1000元脏款平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由班玛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经审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发电机返还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1日, 经果洛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翼虎牌发电机进行价格认定为:21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盗窃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经班玛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积极退还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班玛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班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