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住威宁县***街道**社区**组。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夏某乙在威宁县五里岗雪榕集团张某某的宿舍内,因为与张某某发生感情纠纷,于是用数据线勒张某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某勒死。之后,夏某乙又在张某某宿舍内拿起菜刀来到其前妻孟某某家(位于威宁县**街道**组)准备杀孟某某,进入孟某某家之后,走进房间发现是罗某某睡在房间内,被罗某某发现,于是夏某乙持菜刀将罗某某砍死。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罗某某系颈部多发锐器创致左颈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程某某、程某丙找到夏某乙,程某某和程某丙得知夏某乙杀死两个人的情况下,程某某驾车搭乘夏某乙逃往昭通,同时程某丙也一同乘车前往昭通。到达昭通后,程某某拿200元钱给夏某乙,程某丙拿了一张有500元钱的邮政银行卡给夏某乙。之后,夏某乙又从昭通返回威宁并来到夏某丁家,程某某、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等人得知夏某乙在夏某丁家后,程某某、夏某甲来到夏某丁家,夏某甲给夏某乙1000元钱。之后,程某某和程某丙又开车送夏某乙逃往赫章可乐方向。2020年9月20日,赫章县公安局双坪派出所将夏某乙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夏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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