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职务侵占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4年7月入职**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路**科技园**栋**楼),2017年6月晋升为**,主要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对接大型连锁店客户,具有个人费用支出的报销权限。

陈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直接领导,并具有签批下属报销单据的权限。2018年5月开始,夏某某多次使用自己的账号在公司报销系统内录入虚假报销事项,并利用在协助陈某某处理日常事务过程中获取陈某某报销系统账户密码的职务之便,擅自登录陈某某账户审批其虚假报销事项。截至2019年3月,夏某某使用餐票、租车发票等虚假报销共计人民币61561.57元,以上报销费用通过公司财务转账至其本人招商银行工资卡中。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从**公司离职。2019年4月**公司在审计中发现夏某某虚假报销行为并找其约谈。2019年10月12日,夏某某退赔**公司并取得公司书面谅解。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