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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虚假诉讼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大道东**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邻居关系,李某某于2014年至2016 年间多次向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月利息5分至8分不等,李某某于2015年1月立有一张欠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据给被不起诉人夏某某。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追李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某以其已支付约人民币27万为由拒绝再偿还利息及本金。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供一张其本人冒充李某某书写的“借据”作为起诉证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在2018 年5月28日开庭审理,判决李某某偿还欠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拾万元人民币欠款及利息。

经对夏某某提交廉江市人民法院作为证据的借据作笔迹鉴定:检材上的书写字迹与样本上夏某某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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