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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镇**村**号,住烟台市福山区**路**花园**号,烟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经营烟台**有限公司期间,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向其虚开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757928.19元,税额128847.21元,价税合计886775.4元。案发后,夏某某已补交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夏某某案发后补交税款,对税款没有造成损失,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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