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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3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缺少进项发票用以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介绍、帮助,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合计79914.55元,价税合计55万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绍兴柯桥**绣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79914.55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增值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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