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96********,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专文化,系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属一部统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单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和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陈某乙、卢某甲(均另案处理)组成虚开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依托王某乙、洪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犯罪团伙的管理人员。由马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闫某某、刘某丙、韩某丙、师某丙、张某丙、陈某某、王某丁、武某丙、李某乙、路某某、某某甲、李某丙(均已起诉)、彭某某、齐某丙、马某乙、刘某丙(四人均已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及林某某、孙某某、王某戊、张某丁、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徐某甲、卢某乙、卢某丙、贾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徐某乙、安某某、董某某、某某乙、张某庚、马某丙、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等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环节的操作。
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集团)、***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虚开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以在大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环嘉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兰考县、长葛县等地产业**区成立的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区企业),作为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为王某甲等人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在当地产业**区虚构了巨额投资、建设废旧物资产业**区的事实,获得地方政府的高额财政补贴。**区企业以虚构向散户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式,向所在税务机关纳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区企业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将已缴纳的部分税款索回,进而降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取得低成本的进项发票后,该犯罪团伙将**区企业虚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提供给核心企业或是通过环嘉系企业提供给核心企业作为进项发票。
该犯罪团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在核心企业与利废企业签署购销合同后,由*乙公司马某甲等人寻找或由利废企业提供能够提供废旧物资的散户。在核心企业与散户达成交易意向后,核心企业将散户信息提供给****团运营中心,在**集团运营中心相关人员的安排下,**区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对接。**区企业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制作与散户之间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制作完毕后,**区企业将合同邮寄至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将与散户签署的合同签订后,转寄至**区企业(部分合同为*乙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散户按照核心企业的要求,将废旧物资送至利废企业,利废企业在收到废旧物资后,将货款转至核心企业账户。核心企业再将货款扣除1%上下不等的“点费”后转至**区企业,负责管理**区企业人员在扣除0.6%上下不等的“点费”后,将货款支付给散户。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向山西灵石**压铸有限公司、西宁**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71,307,911.95元,销项税额139,270,029.20元,价税合计 1,210,577,941.15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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