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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间,夏某某代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0民初5188号判决的赔偿款期间,未经王某某同意以王某某名义签署委托书提交东丽区人民法院,多次申请王某某的赔偿款共计3780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并对王某某谎称赔偿款未到账一直在法院。王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后夏某某归还王某某3576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夏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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