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涟水县**镇**村会计,住涟水县**镇**村**组3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使用其第一代身份证信息,到涟水县公安局**派出所变更其户籍登记信息,将出生日期由第二代身份证登记的1960年6月16日更改为第一代身份证登记的1956年3月20日,而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59年6月16日。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用其更改后的户籍材料参加养老保险,自2016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夏某某共领取国家养老金30250.5元人民币,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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