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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市辖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让徐某某用客户的苏A5****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在车主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报案理赔,共骗取保费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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