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20年3月,提供其居住的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棚户改造区57栋2梯203房给钟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收取场地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夏某某是初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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