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7年12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镇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9日吴某某和张某某合伙在**镇**村开采锑矿及金矿。由于吴某某资金短缺,2017年4月9日白某某经与吴某某协商后参与开矿。三人合伙开矿期间,由吴某某、白某某出资,张某某负责从夏某某处购买炸药、雷管等爆炸物三次,共计花费18.5万元(其中吴某某出资8万,白某某出资10.5万),该爆炸物存放在**房**房内,工人每次使用爆炸物均在张某某或张某某妻子王某某处领取。经查明开矿已使用乳化炸药665包约2660公斤、秒管3992发、电雷管135发。三人合作关系解除后,剩余炸药20余包、雷管200余发。
2017年12月22日,经白某某指认,在**内(距洞口约230米)找寻出一个白色蛇皮口袋,内有疑似乳化炸药3包、疑似秒管11发、疑似电雷管1发。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疑似炸药为乳化炸药,疑似雷管为导爆管雷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安县公安局认定夏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