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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7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小学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18日,南阳市高新区**办事处**社区向高新区管委会打报告,称**五金制锁厂因现实生产规模,需征用该村18亩土地;7月24日,黄岗社区召开会议,同意拆除居委会院内的麒麟五金制锁厂,征用本村18亩土地,重建制锁厂。2007年5月25日,白某某以筹建南阳市麒麟五金制锁厂名义,以租代征,与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办事处黄岗社区邱庄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组17.832亩农用地,租期50年,租金共计753000元;6月5日,白某某支付租金753000元;6月18日,邱庄组将该753000元占地款分配给村民734400元,下余款项用于该组道路建设、维护及日常开支。2007年8月,百里奚办事处同意筹建麒麟五金制锁厂,需建设用地18亩。但因故该征地事宜未果。

2008年,白某某在未成功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该宗土地上硬化地面、建设厂房,将麒麟五金制锁厂搬迁到此进行生产。2011年,白某某建造两个车间。2017年1月,十二里河改造时征收白某某(南阳麒麟五金制锁厂) 砖混、简易房、砖木等共计906平方米,补偿费用共计71万余元。后白某某又建造三层办公楼,投入共计200-300万元。2015年,麒麟五金制锁厂停止经营后,白某某将上述厂房出租给河南众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南阳科普机电设备公司。

2007年6月份,白某某将其中5亩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克周用于扩大经营猪场。2010年,苏克周又以原价25万元将该5亩地转让给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夏某某在该宗土地上硬化地面、建设厂房后,出租给南阳瑞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全汽修厂。

2018年9月18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南阳麒麟五金制锁厂非法占用南阳市高新区黄岗社区集体土地建房及硬化地面,经实地勘测,占用土地总面积11.051亩,地类为旱地。由于该宗地内建房及硬化地面,已造成11.051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0年3月份,经白某某、夏某某确认边界后测绘公司测量,白某某占地面积7.772亩,夏某某占地面积3.279亩。

2018年10月29日,南阳市国土局高新分局将南阳麒麟五金锁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移送高新分局处理。

2019年3月19日,白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3月20日,夏某某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已责令白某某、夏某某恢复土地用途,截止目前尚未恢复。

本院认为,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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