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中共党员,***疗养所负责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黄岩区院桥镇政府为了开发**山,对建造**山环山公路立项招标,业主为**镇**村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大部分为国家立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村村民委员会自筹。2016年3月8日,经**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工程由***疗养所全权管理,不足资金也由***疗养所承担,夏某甲作为***疗养所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该工程,**村村民委员会事先办理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因山体陡峭,夏某甲在雇佣挖机等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山体多处滚石滑坡,造成原有审批范围外的植被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林地总面积达9.45亩,林种均为防护林。
2018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黄岩区院桥镇政府、**村村民委员会先后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要求对夏某甲从宽处理,并保证下阶段会落实责任,对损坏的植被进行有效补救,做好工程的完工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台州市黄岩区农业林业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议纪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台州市黄岩区林业特产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赔偿款领据、户籍证明、关于要求对夏某甲从宽处理的建议、关于要求对夏某甲从宽处理的请示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章某乙、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屠某某、蒋某某、夏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黄林鉴字【2018】55号《关于**镇**村“**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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