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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2********,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桥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通过浙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宁波区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天台县**街道**路**号设立天台**百货商行,成为天台一店的店长。夏某某以高回报为诱饵,通过发传单,讲课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老来乐”资金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期间其向某某、陈某某等不特定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410905元,造成约393716元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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