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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道**段**号,住杭州市西湖区**路**小区。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袁某某、牟某某、秦某某预谋后,在未经审批,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夏某某等人建立“Z+基金”虚拟货币投资网站,向不特定人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吸引他人向“Z+基金”平台投资虚拟货币。经统计,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Z十基金”平台共吸收郝某谋、邵某某等人投资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13509646.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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