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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在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与张家排路交汇处**楼上成立了"邵阳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开始试营业。2018年5月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18年5月19日开始推出800元一年爱心公益年卡活动,通过宣传包装,爱心公益年卡只需要300天内打卡99次就可以退还600元现金,为此吸引了300余名群众办理了爱心公益年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夏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退赔,取得了绝大多数会员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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