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网吧**区分店兼职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区**洲**街道**。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和彭某某、汪某某、郭某某、邬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19日,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9日至6月21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2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戴某某和其女友吴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区“**”上网期间,按照“**”网吧老板熊某某的安排,对“**”进行了拍照和IP查询。2018年9月20日20时许,因怀疑戴某某和吴某某的上述行为与“**”网络被攻击受损有关,彭某某、汪某某邀约郭某某、邹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来到**学院**公寓**栋**室,要求戴某某室友胡某某电话联系戴某某回宿舍。期间因胡某某不愿配合,彭某某打了胡某某一巴掌。约20分钟后,戴某某回到宿舍,被带至“**”包房内,要求写下详细的事情经过。因发现其未如实交代,彭某某、汪某某动手打了戴某某的头部、面部,并要求戴某某带他们去找吴某某。随后夏某某和彭某某、汪某某、郭某某、邬某某随戴某某到荆州市荆州区**区**号**室吴某某出租屋内找到吴某某,驾车将戴某某、吴某某带至荆州市荆州区**学校附近,继续要求二人交代详细的事情经过。过程中,彭某某、汪某某、郭某某对戴某某实施殴打。同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戴某某、吴某某被带回“**”,写下了完整的事情经过后离开。经鉴定,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御路口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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