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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5********,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在大竹县柏林镇擂鼓村5组高桥下的河段处沙厂旁放地笼捕鱼,捕得河虾30只,鱼11条(其中“蛇鱼”1条、“鲫鱼”1条、“翘壳儿”3条、“黄辣丁”6条)。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扣押地笼3个,装鱼的铁箱子1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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