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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无,绰号夏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住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6时许,夏某甲某某在某某的邀约下,一起用火炮去炸鱼,三人驾驶摩托车(两辆)一起前往赤水市两河口镇方向,途径赤水市复兴镇凯旋村水坝组“打渔郎”饭庄时,李某某在打渔郎饭庄与隔壁栋房屋间隙的墙角处拿了一个网兜,三人行驶至赤水市两河口镇大荣村村委会时,将两辆摩托车停放在村委会的院坝内,从大荣村村委会往鸡飞岩方向步行,行至风香河流域(赤水河支流)小地名鸡飞岩下面水域时,李某某将自己携带的火炮拿出,和夏某甲一起将火炮用香烟点燃扔进河水里面,陈某某用网兜来舀被火炮炸晕的鱼,17时许被赤水市公安局两河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扣押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19尾,作案工具火炮7枚、舀鱼网兜1个。2020年2月16日,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扣押的19尾鱼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捕获的鱼种类为三种,中华倒刺鲃鱼13尾,云南光唇鱼3尾,宽鳍鱲鱼3尾,共计重量476.2克。

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针对某某、陈某某、夏某甲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评估,建议被不起诉人通过放流鱼类苗种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赤水河鱼类组成特征及水产苗种的可获得性,建议全部以中华倒刺鲃苗种(>5cm)4810尾作为替代。

2020年7月9日,李某某、陈某某、夏某甲在赤水市两河口镇风香河水域小地名两河口大桥和鸡飞岩附近进行生态修复,投放中华倒刺鲃鱼鱼苗4850尾,中华倒刺鲃鱼均已达到规定>5cm。

李某某、陈某某、夏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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