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5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5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携带一副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密眼网,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码头附近的嘉陵江水域,在该处水域被设为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携带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河虾20只,重18.54克,后被民警抓获,其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的渔获物被扣押,其中渔获物被无害化处理。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夏某某缴纳了生态修复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捞工具、渔获物;
2.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清点、称量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捕捞渔获物数量少,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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