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将自己做的三个“地笼网”投放至南金乡南金村飚水溪河段非法捕捞鱼类等水产品。10时许,夏某某赶到该河段收网时被南金乡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安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夏某某所用地笼网的网目尺寸为0.17毫米,属于使用小于最小规格的网目尺寸的网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地笼网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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