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庄**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卖家,购买赫曼陆龟1只并饲养其办公室内,直至案发被查获。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赫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
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依法扣押的赫曼陆龟1只现寄养于合肥市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抓获经过;3、搜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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