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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号,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通过当面交易、微信转账的方式,在睢宁县新市街玛索酒吧门口西侧,以人民币1960元的价格从位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1只鹦鹉及鸟笼等饲养设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彩虹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的物种。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抓获到案。涉案鹦鹉现已移送至徐州金桥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救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救护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位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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