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戴矿灯,手持篓子和网罩到清水桥镇田伟村附近的池塘边捕捉25只蛙类。经鉴定:夏某某捕获的25只蛙类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物证;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