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环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头戴矿灯,手持篓子和网罩到清水桥镇田伟村附近的池塘边捕捉25只蛙类。经鉴定:夏某某捕获的25只蛙类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物证;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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