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津市**镇**村**组牛骑山(又称楠竹山)自己租赁开发的山上,用自己组装的一支气枪猎捕了一只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捕获的鸟类是雉鸡,为“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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