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1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栋**单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的时候开始至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206国道南城县株良镇田南村路段附近山上一空地,经营了一家油库。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以每吨3600元钱左右的价钱从黄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类似柴油的燃料油储存在该油库的油罐内,然后经过过滤装置过滤后以每吨3800元钱左右的价钱卖给小油罐车司机官某某、夏某某等人,小油罐车司机又把从夏某某油库购买的燃料油卖给过路的货车司机使用。夏某某一共向官某某、夏某某等人出售了83000元钱的燃料油。
2020年9月25日南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营的油库油罐中扣押了58余吨没有过滤燃料油,交由中国石油南城一站、抚州丰麓燃料油有限公司处理得赃款人民币15.7653万元。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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