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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行医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2019年11月4日夏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女,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安徽省滁州市脉立方刺血培训机构学习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在未办理《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30日下午,擅自在克山县**楼**单元**室,对被害人王某甲(殁年56岁)进行舌下泄血理疗,之后王某甲出现头晕、身体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鉴定:1.王某甲在患有左右侧椎动脉不等粗、脑底动脉节段样粥样硬化、脑供血不足、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II级)的基础上,因舌下放血的刺激,诱发急性脑梗死致循环、呼吸障碍死亡。2.王某甲的死亡与舌下放血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20%。2020年6月23日夏某某向王某甲家属支付15万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而到克山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报告、培训合格证书、住院病案、证明、刑事责任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答复、前科劣迹查询证明;

2.证人王某乙、方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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