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街**家属楼,中共党员。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和11月1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1、2018年,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伙同边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诈骗王某某六十五万元,诈骗马某某人民币五十八万元。2、2018年,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伙同马某等人(另案处理)骗取工商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夏某某构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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