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集团职工,住富拉尔基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夏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富拉尔基分局补充侦查,富拉尔基分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富拉尔基分局补充侦查,富拉尔基分局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上午10时20分许,因对富区法院审理的关于夏某甲的民事判决结果不服,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带着事先做好的横幅与犯罪嫌疑人夏某乙、夏某甲、李某乙四人在富区法院门口集合。为引起法院重视,四人在富区法院滑动门栏杆上绑上两条横幅,法院法警立刻出来制止,四人不让法警撤横幅,要求见到民事案件法官王某甲或法院院长才能撤下横幅,法警马上联系王某甲。几分钟时间里,法院门口聚集了过往群众十几人围观。王某甲下楼来接待,李某乙主动撤下横幅,王某甲同法警将四人领进富区法院大厅,经过安检想将他们领到一楼接谈室,王某甲走在最前边,李某甲等人跟随王某甲后边,途中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对王某甲有辱骂语言。在到达通往二楼办公区域的门禁时,王某甲法官的书记员王某乙恰好要上楼,王某乙用手支着门想让王某甲上楼,李某甲用手拽着门要上楼,王某甲说不能上,李某甲连喊带叫非要上楼,法警过来拽住她的胳膊阻止,李某甲不听劝阻与法警撕扯,夏某乙为保护做过乳腺手术的李某甲,便抱住她并用拳头比划法警,法警三声警告后对李某甲、夏某乙面部使用催泪喷雾,李某甲倒地,王某甲大喊不要碰她并用手支着地护着李某甲,李某甲闭着眼睛踹周围的人,夏某乙看到有个女的压着李某甲,便用手拽王某甲的头发,造成其头皮软组织挫伤,夏某甲看见场面混乱也欲上楼去找领导解决问题,没上两步就被法警拽进仓库,场面被控制后法院工作人员带领四人去清洗眼睛。四人进法院大厅后,法院大门暂时关闭十分钟,在几分钟的撕扯强行上楼过程中,对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夏某甲、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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