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祥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夏某乙(已起诉)无烟草专卖经营相关许可证件,受利益驱使,邀约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同行从祥云县前往保山市非法购买并运输成品卷烟,2020年4月27日23时41分,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镇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查获夏某乙驾驶、夏某甲乘坐的一辆车牌为云******的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当场查获非法运输成品卷烟两个品种共计448条,其中红河(88)香烟398条(硬壳、84mm),云烟(珍品)香烟50条(软壳、84mm)。2020年5月7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查获的云烟(软珍品)、红河(硬88)两个品种共计448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0年5月12日,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成品卷烟448条价格为人民币55280元整。夏某乙多次前往保山购买成品卷烟并在祥云县多地进行推销,曾向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成品卷烟推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受邀同行并帮助夏某乙驾驶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夏某甲的手机一部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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